根据最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标签上必须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新标签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9号
为规范农药标签二维码制作和使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
二、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通过扫描二维码应当能够识别显示农药名称、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
三、单元识别代码由3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类别代码,“1”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PD,“2”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3”代表临时登记;第2-7位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号的后六位数字,登记证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可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gov.cn)查询;第8位为生产类型,“1”代表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生产,“2”代表委托加工,“3”代表委托分装;第9-11位为产品规格码,企业自行编制;第12-32位为随机码。
四、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一个标签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五、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负责落实追溯要求,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建立农药产品追溯系统,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确保通过追溯网址可查询该产品的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等信息。追溯查询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六、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企业自行建立或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
根据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自行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二维码追溯信息系统网址,自主制作、标注和管理农药标签二维码,并确保通过追溯信息系统网址可追溯到农药产品生产批次、质量检验、物流及销售等信息。网页应当具有较强的兼容性,可在PC端和手机端浏览。
为了减轻农药企业负担,农业部有关机构可建立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网址),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境外企业可利用该平台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二维码,自行制作、标注在农药标签上,并及时将产品出入库追溯信息上传至全国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平台。
2018年1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本公告规定的二维码。
二维码大小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
根据征求意见稿,二维码位置和大小应保证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并在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正常使用。
二维码图片大小可根据包装大小而定,不得小于2平方厘米。农药产品包装过小,标签上无法标注二维码的,应在附具的说明书和最小销售包装单位的上一级包装上标注二维码。
二维码印制要清晰完整,确保可识读。二维码模块为黑色,二维码背景色为白色,背景区域应大于图形边缘至少2mm。
农药二维码追溯平台、农药二维码电子标签制作、农药二维码追溯、农药二维码制作、农业部农药二维码制作等,请联系400-068-3398,136-0000-5519.